「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招生規定訂定參考注意事項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招生規定應於各技專校院招收合作高職/五專銜接班之年度,且擬定招生簡章前報部核定,招生規定名稱須加「學年度」(係指招生學年度,非計畫核定學年度),其各條文之訂定,請包含以下重點:

一、法源依據

大學部:四年制:大學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

二年制:大學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

    專科部:專科學校法第25條。

    其他:教育部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二、招生委員會之組成

學校應組成單獨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三、招生名額

招生系別及名額依教育部核定之系別及名額辦理。

四、報考資格

本專班報考資格以合作專班之學生為原則,每班最高以50名為限(但有特別情形,依教育部核定文為準)。如有缺額,得經合作廠商同意,酌收非合作專班之學生,但以補足原核定名額為限,其人數不得超過原核定名額30%。非合作專班之學生報考資格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取得專科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詳細報考資格列於招生簡章中。

五、招生方式

得採甄試(或考試)方式辦理

需將甄試項目、甄試方式及甄試比例明定於簡章內。

六、錄取方式

(一)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訂定各系別最低錄取標準,以總成績排序,先錄取正取生至額滿為止,餘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若仍有缺額,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不予錄取。

(二)        同分比序原則:考生總成績相同者,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次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同分比序原則詳載於招生簡章。

七、參加當年度技專校院甄選入學、技優入學、四技申請入學(二技班刪除本項)、聯合登記分發入學及大學各種入學管道已獲錄取者,需繳交原錄取學校之放棄聲明書,始得報考本次招生入學,違者取消錄取資格。

八、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報名表件、特種學生身分及優待標準、甄試日期、甄試地點、甄試科目、甄試時程、試場規則、錄取方式、成績通知、成積複查、錄取通知、查榜方式等均由招生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九、招生紛爭及申訴處理方式

考生若對招生過程有所質疑時,其申覆方式、申覆期限、處理程序及方式等應明定於招生簡章中。

 

十、訂定具利害關係者迴避原則

(一)        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考試,如參與人員為報考學生三親等以內親屬時,應自行申請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二)        招生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之迴避原則。

十一、  停招條文

        本招生考試於報名截止後,各專班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委員會所訂定之最低報名人數○○人時,得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並邀請合作事業單位、教育部列席指導,以保障考生權益。

十二、  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公告。

十三、  經費收支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  考生報考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十五、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十六、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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