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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審文件裝訂順序:

  1. 初審檢核表(附錄三)
  2. 申請案件查詢表(附錄二)-須事先傳真至本會第一處查詢,並蓋本會第一處戳章。
  3. 創業貸款計畫書
附錄三: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101.02.02修訂)

青輔會聯絡電話:02-23566327  傳真:02-23567908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13樓青輔會第一處聯審小組

___________銀行  營業單位:              聯絡電話:(  )            傳真號碼:(  )           

借   戶

姓   名

 

□首次申貸

□續貸-原申請人

□續貸-非原申請人

身分證號碼

 

申貸金額

 

設立登記日期

 

分行初審擬貸金額

 

壹、貸款資格檢核項目:

   □  1.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2.年齡20歲至45歲,並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者。

   □  3.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含女性)者。

   □  4.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  5.過去3年內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20小時以上創業輔導相關課程。

   □  6.首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但經承辦銀行實地查證,覈實審理確有需求者,不受此限。

   □  7.事業體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且具經營事實者。

   □  8.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仍應符合以上1~3之規定,且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非必選,視個案檢核之)

   □  9.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非必選,視個案檢核之)

   □  10.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  11.同一事業體(含本次)貸款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未超過300萬元。

   □  12.本項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  13.徵提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二份、申請人資料、所創事業資料。

   □  14.移送信用保證案件,已依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要點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未查知申請人或其配偶有違法背信(更生青年不在此限)或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受拒絕往來處分中、借款延滯尚未清償等信用不良紀錄,且亦未知悉所創企業有信保基金所訂「票信、債信異常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情形之一。

貳、貸款額度評等表:

序號

      級距與評分

項目

第一級

分數

第二級

分數

第三級

分數

第四級

分數

得分

1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

5年以上

10

3年~5(不含)

8

1年~3(不含)

6

未滿1

2

 

2

營業場所自、租用

自有(1事業體2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3出資人)

10

負責人之直系血親親屬持有

8

 

租用

5

 

 

 

3

信用貸款的保證成數

信貸九成以上

60

 

 

 

 

 

 

 

4

借戶資力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無設定抵押權或已設定本行抵押權

10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已設定他行抵押權

6

借戶無不動產

3

 

 

 

5

授信往來

本行、他行授信滿二年往來正常

10

本行、他行授信滿一年往來正常

7

本行、他行授信滿六個月往來正常

5

新往來戶

3

 

6

借戶(含事業體)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20萬元以下

10

21萬元~30萬元

7

31萬元~40萬元

5

41萬元~50萬元

3

 

7

借戶(含事業體)聯徵被查詢次數

2個月內查詢次數

0-2

 5

2個月內查詢次數

3-4

2

 

 

 

 

 

 

 

 

 

 

分行初審綜合意見(重要,請填寫實質審查意見,勿空白)

 

1、借款戶分析:

 

2、客源分析:

 

3、償債來源分析:

 

4、債權保障分析:

 

5、授信展望分析:

 

6資金用途分析:

 

 

得分合計

80分以上

7679

7175

6670

6165

5060

49分以下

建議貸款額度

100萬元

90萬元

80萬元

70萬元

60萬元

50萬元

不予承作

 

 

 

實地訪視人員:                                經辦:                                    覆核:          

 

 

 

 

說明:

1.  送青輔會聯審之案件應為已完成審查作業並確定承做之案件。

2.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之認定,依客戶檢附之資料經營業單位實地查證後,於徵信報告中敘明作為評分之依據。

3.  授信往來正常係指查詢聯徵中心B33、B66還款紀錄代號皆為「0」「X 」或僅有一次延遲繳款15天以內之紀錄。

4.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係指查詢聯徵中心借戶在本行授信額度(不含本次借貸)及其他金融機構無擔保貸款餘額合計數。

5.  查詢次數係指不含信用卡業務之新業務查詢次數(含本次)。

6.  如借戶無合適之評分級距,則該項分數以零分計算。

7.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得依評等之最高貸款額度乘以150%範圍內予以辦理核貸。

8.  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申貸金額。

9.  本表未盡事宜,悉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及青創貸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1. 本表僅為各承辦銀行對申請人徵信評分使用,不對外公開;另覆核人員應確實督導經辦覆核填寫,並負覆核之責。

 

 

分行初審綜合意見填寫範例:初審檢核意見應詳細說明以利聯審作業之進行

1. 借款戶分析:借戶○有相關學歷及工作經驗○年,目前無其他債務….

2. 客源分析:主要來自百貨公司、世貿展覽、3C賣場

3. 償債來源分析:7月營收(401)為○,逐月成長,預計未來1年損益將可達○千元。

4. 債權保障分析:其保人擔任○公司經理,債信良好….

5. 授信展望分析:實地訪查後了解借戶在業界具一定知名度,許多大廠(公司)為其客戶,訂單穩定,業績逐步成長,未來可期。

6. 資金用途分析:資金用於購置生財器具或週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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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翔霖教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