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契約解除暨損害賠償請求「法律依據」(加盟主學習課程)
(一)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查被告未依契約履行供貨義務、提供合格商品及經營輔導,已屬給付不完全,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不完全給付(品質與供貨問題)
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債務人給付不完全者,準用不履行之規定。
被告所提供之商品品質瑕疵及供貨不穩,顯未達契約約定之品質及穩定供應標準,屬不完全給付。
(三)契約解除權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或給付不完全,經催告而不履行者,他方得解除契約。
又依實務見解,如違約情節重大,已達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程度,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
本件被告之違約行為已嚴重影響加盟經營目的,原告解除契約,於法有據。
(四)締約過失責任(招商不實)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當事人於契約磋商過程中,違反誠信原則,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被告於加盟招募時提供不實或誤導之營收資訊,使原告於錯誤判斷下締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五)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被告於契約履行及締約過程中,未依誠信原則行事,致原告受有重大損害。
(六)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原告所請求之加盟金、裝潢費、營業損失等,均屬被告違約所致之直接損害或可得利益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七)利息請求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利率者,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原告請求自起訴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於法有據。
(八)契約撤銷(受詐欺或錯誤)【進階主張】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查被告於招商過程中,就營收及經營條件為不實或誤導之說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締約,原告得主張撤銷契約。
契約經撤銷後,雙方應回復原狀,被告應返還原告已支付之加盟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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